原告: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秋,总经理。
被告:余明貌,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沪0104民初20234号原告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依公司)与被告余明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汇依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显示其于2018年6月15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就余明貌破坏汇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已立案,案号为徐公(漕河泾)立告字[2018]XXXXX号,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漕河泾派出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汇依公司因余明貌恶意篡改汇依公司在阿里云的系统设置,造成公司系统正常运营中断,给汇依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要求余明貌赔偿经济损失。该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取决于余明貌是否存在上述破坏行为,而公安机关已就余明貌破坏汇依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事宜正式立案,结论尚未作出,故本案需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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