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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余明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秋,总经理。
  被告:余明貌,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虎,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依公司)与被告余明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卓秋、被告余明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余明貌赔偿经济损失595,000元。事实和理由:余明貌于2016年4月15日进入汇依公司工作,从事系统及信息总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余明貌未经授权,在2018年4月19日20时至23时之间对阿里云运营系统中汇依公司宠医客APP与问宠医APP的相关设置进行了恶意篡改,造成自2018年4月19日22时起,这两个APP无法正常访问,在线视频无法观看和运行,导致汇依公司收到大批用户投诉。2018年4月20日,在汇依公司的APP运行因余明貌的恶意篡改行为而产生重大故障的情况下,作为系统及信息总监的余明貌无故旷工,不参与任何的抢修工作,置汇依公司APP运行的重大故障于不顾,给汇依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余明貌的恶意篡改行为涉嫌违反刑法规定,也严重违反了作为一名系统及信息总监的基本职业道德,违反了劳动合同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余明貌的行为造成汇依公司的严重经济损失:1.在线视频终端造成用户无法观看,严重影响用户体验和付费收入,相关损失为215,000元;2.与厂家合作推广项目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厂家合作项目进度和未来的合作意向,相关损失为150,000元;3.程序团队耗时一周时间加班抢修并调整程序设计,相关费用为150,000元;4.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返还工作电脑,也没有完成工作交接,造成经济损失80,000元。汇依公司已于2018年6月12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并获得立案,承办单位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漕河泾派出所。
  余明貌辩称,其没有实施篡改系统设置的行为,故不同意汇依公司的诉讼请求。另汇依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的组成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余明貌于2016年4月15日进入汇依公司处从事系统及信息总监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的劳动合同。余明貌每月工资32,000元。
  2017年10月20日,余明貌发邮件给汇依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秋,告知阿里云密码。
  2018年4月19日,王卓秋发电子邮件给余明貌,表示:“根据今天的谈话,我们决定不再续签你2018年4月20日到期的合同。考虑到交接等时间要求,我希望你工作到5月19日。所有工作移交给张清锋。”
  2018年4月20日,王卓秋发微信给余明貌,表示希望余明貌正常上班,关于合同到期问题可以继续再谈,希望大家有一个理智和好来好去的方式解决问题。余明貌回复这两天家里有点事情,等家里事处理好了,周一去一下公司。王卓秋表示余明貌应该正常上班,视频中断的问题需要解决。余明貌回复让同事先查问题,如果不行其下午5、6点赶过去。王卓秋询问余明貌前日有没有动过阿里云设置。余明貌表示没有动过。
  2018年4月23日,汇依公司解除与余明貌的劳动合同,辞退通知记载:“鉴于我们认定你于2018年4月19日晚20点至23点之间对我们公司在阿里云上的设置进行了非授权的和故意的篡改,造成公司宠医客app和问宠医app自有记录的同日晚22点开始,相关官网无法正常访问,视频无法观看和运行,大批用户向公司投诉,给公司运行造成重大损失。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知识产权协议,缺少基本的职业操守,并在20日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实为旷工行为,在公司系统出现重大故障的情况下,不参与任何抢修工作,作为公司开发负责人严重失职。为此我们决定从今日起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员工持股协议,暂缓发放你4月份工资。公司保留进一步向你追讨损失及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余明貌最后工作至2018年4月23日,工资结算至2018年3月31日。
  2018年4月23日,王卓秋将辞退通知微信发给余明貌,余明貌表示周五请假和王卓秋讲过了,其没有设置阿里云,不要出了问题就说是其做的。
  汇依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余明貌赔偿经济损失595,000元及返还工作电脑一台(MacbookPro,15英寸,2016年款,银灰色)。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3日作出裁决,由余明貌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汇依公司工作电脑一台(MacbookPro,15英寸,2016年款,银灰色),对汇依公司的其余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汇依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裁决后,余明貌已归还汇依公司上述裁决的工作电脑。
  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向王卓秋出具徐公(漕河泾)立告字[2018]XXXXX号立案告知书,记载:“你于2018年6月12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目前,该案尚未有结果。
  汇依公司另提供客户投诉记录、阿里云站内信息页面截屏、云解析记录修改通知、与阿里云客户沟通记录、阿里云系统修改记录及IP地址查询网站上的查询结果、VIP订单管理列表截屏、会员套餐信息、APP中的视频截屏,证明2018年4月19日其阿里云设置被人修改,导致系统中断,而阿里云记录的操作IP地址与余明貌家庭住址在一个相近的范围内,阿里云登陆密码也只有余明貌和王卓秋知道,故系余明貌恶意篡改汇依公司的阿里云系统设置。因系统中断一周,导致会员失去续费愿望及合作厂家失去合作意愿,造成损失。余明貌对上述证据未予确认,并表示公安部门找其谈过话,之后就没事了,其没有做过修改系统数据的事情,其如果想动系统,也不可能采取这样低级的手段。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仲裁裁决书、立案告知书、辞退通知、劳动合同及员工知识产权协议、客户投诉记录、阿里云站内信息页面截屏、云解析记录修改通知、与阿里云客户沟通记录、阿里云系统修改记录及IP地址查询网站上的查询结果、VIP订单管理列表截屏、会员套餐信息、APP中的视频截屏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汇依公司主张余明貌未经授权对阿里云运营系统中汇依公司宠医客APP与问宠医APP的相关设置进行了恶意篡改,但公安机关目前就余明貌是否实施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并无定论,汇依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汇依公司要求余明貌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仲裁委员会裁决余明貌返还汇依公司工作电脑,余明貌对此未起诉,视为服从。现余明貌已将工作电脑归还给汇依公司,故该裁决项已无执行内容,本院不在判决主文中予以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汇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海燕

书记员:顾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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