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姜文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彩荣,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斌,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冰,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05)尖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薛 龙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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