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行署街春光名苑1号商服2号门。负责人:吴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女,职务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佳,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学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巴彦县。被告: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
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金学勋、绥化市顺吉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亓艳春
审判员 刘 利
审判员 曹洪源
书记员:刘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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