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永清县育歆一学校,地址永清县四堡园区。
负责人陈馥莉,任校长。
2017年8月8日,本院收到永清县育歆一学校的起诉状,诉称,育歆一学校是1999年经永清县教育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由于该校现在部分教学用房即将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为解决此问题,永清县育歆一学校在原有校区内修建了4000平米的新教学楼,现楼房已经完工,暑假开学后就可以投入使用。2017年7月28日晚,起诉人收到四被起诉人给起诉人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四起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责令起诉人3日内拆除新建教学楼,否则强制执行。起诉人收到该通知后自查,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情况下建设新楼的行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过如果起诉人新建教学楼被强行拆除,将致使起诉人学校近千名学生无处上课、无处住宿,面临失学,造成公众利益的重大损失。故此起诉要求判令四被起诉人撤销给起诉人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被起诉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程序之一,是实施行政处罚程序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永清县育歆一学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蓓
审判员 李田芳
审判员 樊眉珅
书记员: 李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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