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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卢海跃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哲睿,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海跃,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村。

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海跃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哲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海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中介费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9日,被告与尹广丰经原告介绍签订《售房合同》,被告将位于永清县名人国际5号楼1单元1102室楼房一套出售给尹广丰。该合同约定中介费由买方尹广丰支付,如卖方违约中介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后被告违约,尹广丰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两人同意解除合同。而原告要求被告按《售房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10000元,被告却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9日被告卢海跃(甲方)与案外人尹广丰(乙方)、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签订了一份《售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永清县名人国际5号楼1单元1102室的房屋(包括该屋的附属设施为地下室9.41平方米)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131.62平方米。第二条:双方商定房屋价格按套计算,总售价为人民币700000元,房款付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过户费及其他所需费用,双方协商由乙方承担,中介服务费金额10000元,双方协商由乙方承担,并在签订合同日乙方将中介服务费一次性付给中介方。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定金人民币50000元,该定金由甲方收取,同时甲方提供房屋产权相关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甲方责任,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约,乙方所交定金,由定金代收方退还给乙方,甲方再赔付与定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并承担中介公司的代理费,和已经发生的评估、过户等费用。
另查,2016年9月27日案外人乙方尹广丰起诉被告卢海跃,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后经永清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1、解除尹广丰与卢海跃于2016年7月19日订立的《售房合同》;2、卢海跃返还尹广丰定金50000元;3、卢海跃自愿给付尹广丰补偿款200000元;尹广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有《售房合同》一份、民事起诉书一张、庭审笔录一份、永清县人民法院调解书一张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方)、被告卢海跃(卖方)与案外人尹广丰(买方)签订的《售房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合同约束双方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中第八条已经约定了如甲方卢海跃违约,中介费由甲方卢海跃承担。在已查明的事实中,由于卢海跃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案外人已将卢海跃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该合同已经被解除,且返还了尹广丰定金及给付了尹广丰补偿款。故卢海跃应当被认定为违约方,即中介费应当由卢海跃承担。综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中介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海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永清县盛原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被告卢海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韩昆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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