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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与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某某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
代表人顾宇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桥东区。
代表人李生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永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维多利亚广场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某某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某某分公司账户内现金4000000元人民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张某某分公司账户内现金4000000元人民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德梅

书记员:赵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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