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武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段庆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凯,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占臣,农民。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段子勇 审 判 员 常 虹 代理审判员 马 静
书记员:范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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