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
地址:永年县商贸局。
诉讼代表人:王绍军,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革贤,永年县商务局副局长。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石某某不服(2015)永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聂洪文 代理审判员 宦 伟 代理审判员 谢 珂
书记员:杨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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