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石某某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
地址:永年县商贸局。
诉讼代表人:王绍军,该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娟蕊,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革贤,永年县商务局副局长。

上诉人石某某与被上诉人永年县外贸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上诉人石某某不服(2015)永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对双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永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聂洪文 代理审判员  宦 伟 代理审判员  谢 珂

书记员:杨红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