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祖高,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香口乡上香口村1组。身份号码612525197511182734。
委托代理人张孝勇,郧西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襄阳支公司),住址地襄阳市中原路39号。
代表人刘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海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仲海,男,38岁,汉族,司机,原住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浩然路1号,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汽车试验场。
委托代理人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祖高因与被上诉人永安财保襄阳支公司、杜仲海、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陈祖高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了三方被告,其中被告之一杜仲海为肇事司机,并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襄阳大队核实了身份,且划分了事故责任,即上诉人陈祖高起诉的被告杜仲海确有其人,应当是明确的被告,但原审法院以杜仲海现在下落不明为由驳回原审原告陈祖高的起诉,无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上诉人陈祖高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柴勇
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
代理审判员 柳莉
书记员: 王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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