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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特41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丽平。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攸静。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杜庆立。
被申请人张红艳。

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庆立、张红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称,2006年3月23日杜庆立从申请人下属单位南宫市凤岗第二信用社青年分社借款24万元,约定利率7.395‰,借款期限截止至2006年8月23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清。张红艳以其名下位于南宫市胜利街北侧的房地产为该24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房产他项权证书:南房2005他字第00608号,土地他项权证书:南他项2005字第085号)。2009年4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从订立协议之日,停止付息,被申请人的抵押物归申请人所有,变现后清偿所欠本息,并免除被申请人的债务。为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变卖张红艳名下担保房地产,以偿还申请人债权合计567426.74元,其中本金24万元,利息327426.74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利息还至清偿之日。
被申请人杜庆立提出书面异议称,1、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申请人与异议人之间不存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3、抵押权未成立;4、以资抵债协议书部分条款显失山公平;5、不同意申请人对抵押资产享有处置权;5、抵押的财产现在为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所贷资金也是用于南宫市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使用。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张红艳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权利告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杜庆立提出双方无抵押借款合同并超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另外被申请人张红艳现下落不明,抵押物的权属不能查清,所以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审判员  田晓星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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