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张铁峰(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
肥乡县明某运输有限公司
张晓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78号。
负责人:薛红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铁峰,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肥乡县明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肥乡县天台山镇张达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燕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肥乡县明某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肥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肥乡县人民法院(2014)肥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肥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同海
审判员:聂亚磊
审判员:孙佳
书记员:程建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