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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9)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负责人于珂,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招,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海,男,1956年9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志洲,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张家口市京北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审判长 成 进 审判员 牟 键 审判员 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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