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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8)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建龙,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智华,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海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下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龚建龙、申杰,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沈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下花园人民法院(2014)下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下花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张家口市溪禹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成 进 审判员 牟 键 审判员 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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