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艳尊,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一日,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9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640元由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宋铁利 代理审判员 高 光 人民陪审员 宋永亮
书记员:谢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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