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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冯玉中
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冯连成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原告冯玉中,男,1931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谢明林,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连成,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玉中与被告冯连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玉中的委托代理人谢明林,被告冯连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原告冯玉中诉求2.9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有关部门确认,故其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玉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款  之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原告冯玉中诉求2.9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有关部门确认,故其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玉中的起诉。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王秀芬
审判员:刘广丽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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