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秀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祖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坦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宏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铁城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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