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杨志方(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
池力(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
程某
原告杨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杨志方,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等。
委托代理人池力,湖北慧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庭诉讼等。
被告程某,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矛盾已解决,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程某矛盾已解决,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永霞
书记员:张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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