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信
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
阚洪祥
阚春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信,男,1948年4月17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梁家屯。
委托代理人: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阚洪祥,男,1950年7月22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林场村团山子屯4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阚春勇,男,1973年9月4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林场村团山子屯149号。
再审申请人刘国信因与被申请人阚洪祥、阚春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哈民二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信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书记员周宇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张玉凤
审判员:景学武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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