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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刘国信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一案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国信
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
阚洪祥
阚春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国信,男,1948年4月17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梁家屯。
委托代理人:宋绍忠,黑龙江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阚洪祥,男,1950年7月22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林场村团山子屯46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阚春勇,男,1973年9月4日生,农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林场村团山子屯149号。
再审申请人刘国信因与被申请人阚洪祥、阚春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哈民二民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国信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书记员周宇


审判长:徐辉
审判员:张玉凤
审判员:景学武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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