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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静娴诉鲁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静娴
金德琍
金复兴
鲁春生
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
鲁文

原告毛静娴。
委托代理人金德琍。
委托代理人金复兴。
被告鲁春生。
委托代理人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鲁文。
委托代理人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静娴与被告鲁春生及第三人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静娴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静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静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静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静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静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静娴负担。

审判长:谢慧明
审判员:倪杨
审判员:夏爱华

书记员:郭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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