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静娴
金德琍
金复兴
鲁某
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静娴。
委托代理人金德琍。
委托代理人金复兴。
被告鲁某。
委托代理人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静娴与被告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静娴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静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静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静娴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静娴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静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毛静娴负担。
审判长:谢慧明
审判员:倪杨
审判员:夏爱华
书记员:郭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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