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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马威

书记员:裘泱泱  何 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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