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某某与毛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云锋,被告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毛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2、判令毛某某支付毛某某2012年至2016年赡养费489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毛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毛某某是毛某某的亲生儿子,毛某某老伴于2012年病故,老伴在世时经村委会协调,毛某某承包的四亩土地由毛某某耕种,毛某某同意毛某某及老伴由其一人赡养。老伴去世后,毛某某便不再赡养毛某某,还经常对其进行打骂,致使其受伤住院治疗;尽管派出所对毛某某进行多次说服教育,但仍是屡教不改。毛某某已经是八十多岁的老人了,只想有一个安稳祥和的晚年。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毛某某己经年迈,没有能力独自挣得生活费用,且常年身体需要服药维持,为了能够生活下去,特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为支持其主张,毛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赡养协议书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以此证明毛某某及毛某某父亲的责任田一直由毛某某耕种;
2、鸡泽镇派出所出具的鉴定委托书复印件及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现在毛某某没有和毛某某在一起生活,毛某某对毛某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
3、鸡泽县鸡泽镇毛官营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毛某某夫妻二人及毛巧花、毛清芳的地一直由毛某某耕种;
4、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毛某某曾因承包地到法院诉讼,毛某某曾同意把地给了毛某某,等毛某某去世后再由被毛某某耕种。
毛某某辩称,自己应该赡养母亲毛某某,同意每年出一次赡养费。毛某某要求每月赡养费900元较高,要求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支付赡养费。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有意见,十几年了毛某某一直赡养毛某某。自1990年毛某某和父母签了协议后,一直赡养父母。毛某某父亲不在的时候,毛某某给母亲毛某某留了5000元钱。另外还通过大队给毛某某造了个折子,每年征地补助2000多元,还有养老补助每月100元都存在存折上。2012年至2016年毛某某一直照顾母亲毛某某。2012年父亲不在的时候,毛某某通过其二姐毛金花分两次共给过母亲毛某某5500元。母亲毛某某在村里治病花的钱,毛某某都会去药铺算账。毛某某媳妇在母亲毛某某生病住院的时候也对毛某某进行了照顾。
为支持其主张,毛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毛清芳出具的协议原件1份,证明外甥女毛清芳同意其承包地让毛某某耕种;
2、赡养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毛某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赡养老人;
3、毛官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以此证明毛某某夫妇一直由毛某某照顾及毛某某父亲去世的时间。
经审理查明:毛某某共生育5个子女,毛某某为毛某某的三儿子。毛某某自2012年丈夫毛双魁去世至今一直在大儿子毛朝田家居住生活。现毛某某年龄已经超过80岁,缺乏劳动能力,且毛某某体弱多病,需要子女对其进行照顾,履行赡养义务。因毛某某未能积极履行赡养义务,2017年5月10日,毛某某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毛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2、判令毛某某支付毛某某2012年至2016年赡养费489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毛某某承担。另查明,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数额:2011年度为3845元,2012年度为4711元,2013年度为5364元,2014年度为6134元,2015年度为9023元,2016年度为9798元。诉讼过程中,毛某某表示,其他子女一直履行着赡养义务,所以在本案中只要求毛某某履行赡养义务,不再主张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以上案件事实亦有本案的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毛某某作为毛某某的儿子,在母亲年老时应承担应尽的赡养义务,关于赡养费用,依据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798元,毛某某兄弟姐妹5人,毛某某应按五分之一份额负担赡养费用,每年应支付给毛某某赡养费1960元,每月应支付给毛某某赡养费1960元÷12月=163元。结合2011年度至2015年度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毛某某应支付毛某某2012年至2016年的赡养费为(3845元+4711元+5364元+6134元+9023元)÷5=5815.40元。对于毛某某辩称在2012年曾给付毛某某5500元,毛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且毛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毛某某要求毛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900元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毛某某提供的证据中表示毛某某耕种毛某某及其丈夫、女儿承包地一项,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评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毛某某自2017年10月份起每月支付毛某某赡养费163元(给付方式为:2017年10月份的赡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自2017年11月起,每月的赡养费于当月的15日前付清);
二、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毛某某2012年至2016年赡养费5815.40元;
三、驳回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勇 审 判 员  李素卿 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

书记员:耿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