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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华、李某某与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金华
李某某
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
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金华,个体工商户。
原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系原告毛金华之妻。
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69317-1,公司地址: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宝丰商城。
法定代表人莫淋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金华、李某某诉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违约金的赔偿协商达成一致,且被告已履行,二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金华、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二原告负担。

原告毛金华、李某某诉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违约金的赔偿协商达成一致,且被告已履行,二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金华、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覃斌

书记员:曾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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