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金华
李某某
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
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金华,个体工商户。
原告李某某,个体工商户。系原告毛金华之妻。
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69317-1,公司地址: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宝丰商城。
法定代表人莫淋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涂绪钊,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金华、李某某诉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违约金的赔偿协商达成一致,且被告已履行,二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金华、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二原告负担。
原告毛金华、李某某诉被告咸丰县博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违约金的赔偿协商达成一致,且被告已履行,二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毛金华、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2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覃斌
书记员:曾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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