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
委托代理人李茂芳,潜江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含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明确规定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时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再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其提起劳动争议的主体不适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毛某某的起诉。
原告毛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媛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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