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
喻某
赵某某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某。
被告喻某。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喻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帮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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