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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喻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某
喻某
赵某某
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某。
被告喻某。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喻某、赵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帮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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