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某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毛志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上海丰某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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