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娟,黑龙江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黑龙江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宝徐
书记员:郝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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