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靖娟,河北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毛海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毛海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毛海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毛海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亚普
书记员:崔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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