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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陈某某与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某
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陈某某
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林万金
杨兴才(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调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为签收诉讼文书等。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翠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陈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万金,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代为应诉答辩、举证质证、参加庭审、辩论调解、陈述、代收法律文书等一切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杨兴才,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需要重新提交证据但已过举证期限、原告陈某某以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毛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毛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林

书记员: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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