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
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陈某某
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林万金
杨兴才(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柯昌斌,郧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参加庭审调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代为签收诉讼文书等。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城关镇翠平小区。
法定代表人林陈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万金,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代理权限:代为应诉答辩、举证质证、参加庭审、辩论调解、陈述、代收法律文书等一切诉讼活动。
委托代理人杨兴才,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陈某某诉被告山阳县天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以需要重新提交证据但已过举证期限、原告陈某某以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毛某某、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毛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学林
书记员:吕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