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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某某名下6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刘某某价值620000元的财产。原告毛某某以其所有的鄂D×××××东风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某某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保全费3620元,由原告毛某某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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