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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罗某某、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某
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罗四平
方某某
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四平。
被告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天门市渔薪镇灰市村一组3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代表人刘方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方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武昌友谊大道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其系本案肇事车辆的实际承保人、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参加诉讼。
诉讼中,原告毛某某以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长:丁友君
审判员:董邦才
审判员:宋伏毅

书记员: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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