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某奇诉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邵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奇
杨金坡(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顾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
刘放放
邵某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褚林

原告毛某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杨金坡,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负责人柏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放放,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
负责人张作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奇诉被告顾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连山支公司、邵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奇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4元,减半收取421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24元,减半收取4212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陕玉江
审判员:党玮
审判员:高亮亮

书记员:赵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