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永生,男,生于1973年6月16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熊聚盛,武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周某,男,生于1967年7月31日,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无固定职业。
被告:程某,女,生于1988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周某、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睿,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炳超,男,生于1974年2月13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永生诉被告周某、程某、张炳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永生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毛永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薛 明 审 判 员 王汝军 人民陪审员 刘荣俊
书记员:钱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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