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李定英,女,生于1965年8月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系毛某某妻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某新,女,生于1955年4月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68-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9059557-X。
法定代表人:吴春艳,女,生于1970年3月17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邓某新、宜昌燊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计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炼 审判员 袁昌桂 审判员 万先洲
书记员:李清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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