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香河县。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现住香河县。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吴某、毛某某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志辉
书记员:崔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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