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
朱静杰
臧某某
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
委托代理人朱静杰。
被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与被告臧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朱静杰、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杜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对于“果岭湾”售楼处“檐线”脱落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原告应在“果岭湾工程”欠款结算清后,再行向被告主张该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对于“果岭湾”售楼处“檐线”脱落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50%。原告应在“果岭湾工程”欠款结算清后,再行向被告主张该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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