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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赵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毛某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女,1969年6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宋某某,男,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申请人毛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紫云一区房屋一处。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一处。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名下所有的商服用房一处。并以申请人毛某某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商服用房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紫云一区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宋某某名下所有的商服用房一处。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申请人毛某某单独所有的,坐落于牡丹江市东安区商服用房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毛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林忠民

书记员: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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