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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
董俊学(金诺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学,金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古某区唐家庄唐林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74446903Q。
负责人:张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毛某负担。

审判长:赵志华

书记员:李金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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