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某某与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华,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铭,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渊,男。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毛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华、贾永铭,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蔡文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某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78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10.3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采购经理。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月工资为10,000元。2018年7月5日,被告要求原告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8年5月30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解除后,原告未获经济补偿。原告工作期间,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被告未支付过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原告亦未休过年休假,故作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于2018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原告即转入被告上级集团旗下的另一家公司上海煦曦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作,前后劳动关系无缝对接,工资、补贴按期支付,社保按期缴纳,原告还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言明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入职不满一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但公司仍会以补贴形式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补偿,不同意原告关于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第三,被告处工作时间为9点至17点,午休时间12点至13点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原告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时已确认工资、奖金结清,无任何劳动纠纷,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7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原告担任被告处采购经理,合同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基本工资2300元/月、岗位工资4620元/月、各项津贴3080元/月,合计10,000元/月。原告每周做六休一,工作时间为9点至17点。
  2、2018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言明,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2018年5月30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与经济赔偿。
  3、2019年1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同年3月22日,仲裁委出具杨劳人仲(2019)办字第187号裁决书,未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于2018年7月5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原告签字确认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与经济赔偿。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应对其签字确认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没有证据表明其在签署该证明书时,被告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故本院确认签署该证明书是原告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亦是原告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毛某某要求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原告毛某某要求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78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毛某某要求被告上海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310.3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