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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德保
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汪楷迪

原告毛德保。
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泽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文峰,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楷迪,系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205.7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巴东县兴东建设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1.5元,减半收取205.7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审判长:罗杨军
审判员:李小艳
审判员:谭文先
审判员:黄海燕
审判员:李小艳陪审员黄海燕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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