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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华星、宜昌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宜昌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西江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华星,男,汉族,1963年1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熊哲峰,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巿港窑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郭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元,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巿开发区港窑路7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晓国,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星诉被告宜昌润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昌西江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华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员  张青山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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