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兴文与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兴文
邓明发
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吴双
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兴文。
委托代理人邓明发。
被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组织机构代码:77077474-X。
法定代表人韩峡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双。
被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双寿桥与石碑山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18266803-5。
法定代表人时克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东、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兴文与被告宜昌市森安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毛兴文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兴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兴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兴文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兴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兴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兴文负担。

审判长: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