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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杨某、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某
赵玉广(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杨某
邢某

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玉广,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委党校干部。
被告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第一服装厂职工。
二被告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杨某、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邢某及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2年4月10日和2003年3月22日,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邢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约定给付了房款并还清了贷款,对于被告辩称买房价款是166000元不包括房屋商业贷款,原告还差64000元没有付清的主张与2003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原告主张多偿还的贷款4410元,被告虽主张不清楚,但认可卡系被告杨某名下,杨某应予以返还。对于2003年10月1日,被告杨某交付的煤气入网费和土地契税等费用共计1202元,因2002年4月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入住,原告亦未提交反证,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毛某某办理唐山市龙跃小区306楼1门401室房屋过户手续。
二、被告返还原告多给付的贷款4410元。
三、原告给付被告煤气入网费、土地证契税等1202元。
四、以上两项相抵,被告杨某、邢某给付原告毛某某3208元。
案件受理费10077元,由被告杨某、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02年4月10日和2003年3月22日,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杨某、邢某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按照约定给付了房款并还清了贷款,对于被告辩称买房价款是166000元不包括房屋商业贷款,原告还差64000元没有付清的主张与2003年签订的补充协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应按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原告主张多偿还的贷款4410元,被告虽主张不清楚,但认可卡系被告杨某名下,杨某应予以返还。对于2003年10月1日,被告杨某交付的煤气入网费和土地契税等费用共计1202元,因2002年4月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入住,原告亦未提交反证,该部分费用应由原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毛某某办理唐山市龙跃小区306楼1门401室房屋过户手续。
二、被告返还原告多给付的贷款4410元。
三、原告给付被告煤气入网费、土地证契税等1202元。
四、以上两项相抵,被告杨某、邢某给付原告毛某某3208元。
案件受理费10077元,由被告杨某、邢某负担。

审判长:路新华
审判员:张冠楠
审判员:杨爱华

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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