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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先知与梅某某、毛某某、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先知
毛业浩
彭文泽(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梅某某
王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
毛某某
毛某某

原告毛先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业浩(一般授权代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文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鄂(特别授权代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梅某某之子。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梅某某之孙。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先知诉被告梅某某、毛某某、毛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先知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先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先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毛先知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毛先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先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毛先知负担。

审判长:薛继平
审判员:董长元
审判员:丁洁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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