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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洲,谷城县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大庆西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勇,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方随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方长全,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阳市谷城县。
被告: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永吉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陆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方华、方随孟、方长全、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中房集团襄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张伟
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
人民陪审员 张平

书记员: 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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