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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刘某某等与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

原告毛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毛某某、刘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1元,减半收取2381元,保全费1674元,由原告毛某某、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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