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河口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绵香,该村村主任。
申请人毛某军。
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与申请人毛某军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与申请人毛某军因赔偿纠纷,于2016年12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征用申请人毛某军土地0.07亩,补偿2156元,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两河口村委会与申请人毛某军于2016年12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赵礼功
书记员:杨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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