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毛某某与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毛某某
石凤玉
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凤玉。
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70087369-7。
法定代表人王景文,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世兴,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春光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石凤玉、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世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质检综合楼与原告毛某某达成大理石使用、安装协议,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所欠原告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某某货款及安装费6133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质检综合楼与原告毛某某达成大理石使用、安装协议,原、被告双方形成买卖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所欠原告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安装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某某货款及安装费61337.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666.5元,由被告河北省宽城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春光

书记员:李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