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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与冯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郝红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
负责人张建广,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建设北路111号。
负责人单维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海明,该公司员工。

原告毛某某诉被告冯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郝红伟,被告冯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坤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海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0日18时10分许,被告冯某驾驶冀B×××××小型普通客车沿唐某市火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道口北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毛某某所驾驶的残疾三轮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毛某某、柴云峰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14日,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唐公交(2012)第03-S06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毛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冯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柴云峰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到唐某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天,自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10日出院。诊断为左胫骨闭合骨折,右拇指末节指骨基底骨折,左额部及左眼睑皮肤裂伤,左腕部及右手第一掌指关节皮肤裂伤。2013年10月23日,唐某华北法医鉴定所作出唐华(2013)临鉴字第0996号法医临床鉴定,原告毛某某损伤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二次手术取骨折内固定费用柒仟元;误工损失日为自受伤之日起休息十个月。2012年2月14日,唐某市路南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南价认字(2012)第0068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原告毛某某所有的大江牌三轮摩托车车损评估金额为2913元。经查,冀B×××××号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查明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毛某某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7251.65元(住院医疗费18259.15元+门诊检查费1992.5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误工费26333.33元[(2700元/月+2700元/月+2500元/月)÷3个月×10个月]、护理费660元(60元/天×11天)、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2913元,合计59077.98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评定书、开支票据及其他书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出具唐公交(2012)第03-S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对于因交通事故而给原告毛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4293.33元,首先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冯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于冀B×××××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应由被告冯某赔偿的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直接赔付给原告。由于本案有另外一个伤者,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项下已使用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4293.33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9827.72元[(59077.98元-34293.33元)×80%]。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2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133元,原告毛某某负担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芳 代理审判员  顾根启 代理审判员  冬 辰

书记员: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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